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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奖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暂行办法

房天下  2016-12-15 12:16

[摘要] 由县住建局提供审批窗口,为购房农村居民领取奖励提供“一站式”服务。

保靖县奖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

暂行 办 法

条为进一步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加速推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进县城购买商品房的保靖县农村居民,不包括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进城购买个人私房或二手房的,在2016年11月1日前购房再退房、又在购房补贴期限内购房的农村居民及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奖励实施时间。2016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在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的,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户奖励1.8万元;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每户奖励2.5万元;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3万元。

(二)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奖励。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交由村集体管理的,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优惠政策。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应凭不动产证在购买地办理整户落户手续,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惠农政策不变。

享受供水、供电、供气、电视、房屋登记等优惠政策,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户口迁入后,可以参加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和养老保险,本人子女入学享受户籍所在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六条奖励发放。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凭户口证明、户口迁入证明、不动产证按揭购买商品房的可用不动产证复印件)、宅基地交村集体和村、乡镇政府证明等资料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由县住建局提供审批窗口,为购房农村居民领取奖励提供“一站式”服务,批准后,由县房产局负责发放奖励补贴资金。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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